Studio Legale Andreello Pado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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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伯特·安德列洛律师事务所—安德列洛法律事务所
梅道科路4号—35135 帕多瓦
电话 +39 0498765327
传真 +39 0498647543
邮箱: info@studioandreell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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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的资料严格遵照196/2003号法令第13条有关隐私保护的内容处理。
根据196/2003号法令第13条规定尊敬的客户/供应商:

根据196/2003号法令第13条(以下统称T.U.)有关阿尔伯特·安德列洛律师事务即将拥有的个人资料,包括从第三方获得的资料,请注意如下内容

1. 资料处理的宗旨
仅为保证现有的合同、先合同义务或商业关系的正确和完整地执行,以及告知您未来可能组织的促销活动。

2. 资料处理的方式
资料处理会通过第4条第1款中指定的一种或几种方式来进行a) T.U.:收集、记录、组织、存储、咨询、加工、修改、选择、提取、比较、利用、交互连接、冻结、通信、删除和数据的分布。这些操作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借助电子工具(无论自动化与否)来开展。资料处理可由资料持有者和/或由资料持有者直接授权的资料处理人来展开,同时严格遵守196/2003号法令第30条的指示。

3. 资料提供
一般个人资料的提供对于完成第1点中所涉及的活动是绝对必要的。

4. 拒绝提供资料
若出现任何有关方拒绝提供第3点所涉及的个人资料的情况,则无法完成第1点中提及的内容。

5. 资料的披露
被委托的处理人可获知个人资料,另外个人资料也可披露给仅以第1点中内容为目标的公司,特别是给:

- 被授予代理协议的代理人。
- 检查商业风险的公司或专业人士。


6. 资料的传播

7. 个人资料不可进行传播。

8. 资料转移至国外
在符合第1点要求的情况下,个人资料可转移至欧洲国家以及非欧盟国家。

9. 有关人员的权利
根据T.U. 第7条有关人员有权行使特定权利,包括有权从资料持有者处确认某项个人资料是否存在以及知晓该资料是否清楚且可用;有关人员有权知道资料的来源,资料处理的目的和方式,处理应用的逻辑,持有者的辨识要点及可被告知资料的主体;此外,有关人员还有权获得资料的更新、修正和补充内容,资料的作废,资料转变成匿名形式以及由于违反法律而导致处理的资料冻结的信息。

10. 资料处理人
资料处理人为阿尔伯特·安德列洛律师事务所, Via Medoaco n. 4 - 35135 Padova - Italy。


有关人员的权利
第7条(获取个人资料的权利及其它权利)

1、有关人员有权从资料持有者处确认某项个人资料是否存在,即使该资料仍未记录在案,并且获知该资料是否清楚且可用。

2、有关人员有权获得以下信息:
a. 个人资料的来源;
b. 资料处理的目的和方式;
c. 借助电子工具执行处理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逻辑;
d. 持有者、责任人以及根据第5条第2款所指定的代表人的辨识要点;
e. 可被告知个人资料的对象或对象的类别以及在本国有权获知责任人或被委托人的指定代表。

3、有关人员有权获得
a. 资料的更新、修正或者在必要时资料的补充内容;
b. 资料的作废,转变成匿名形式以及由于违反法律而导致处理的资料冻结的信息,包括就收集和处理信息的目的而言非必要的信息保留;
c. 知晓a) 和b)中涉及的操作,以及具体内容已经被告知或传播的对象,除非出现执行不可能完成或者执行使用的方式明显与受保护的权利不相称的情况。


4、有关人员有权全部或者部分反对:
a. 以正当理由处理个人资料,即使其与收集资料的目的相关;
c.处理个人资料,如果其目的为发送广告材料、宣传销售、完成市场研究或者商业通信。
是否接受:
同意 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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